风险提示: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决策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判断进行投资决策。工商银行对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偿还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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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稳健配置型(一年款) |
代码:PZ0801 |
目标客户 |
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认购期 |
2008年9月19日--2008年10月8日,根据市场情况,银行可调整募集期及其他相关日期 |
投资封闭期 |
2008年10月9日--2008年11月30日 |
预计产品存续期 |
2008年10月9日--2009年10月9日(一年) |
开放日 |
本产品开放日为每月第1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赎回净值为开放日的净值,赎回确认日为每个开放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认购期和封闭期不接受赎回申请。 |
净值披露日 |
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及下月第3个工作日 |
交易时间 |
开放日9:00--17:00 |
产品保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计划发行规模 |
5亿 |
收益情景分析 |
详见第四部分 |
首次购买起点/追加金额 |
5万元,追加金额以1,000元整数倍增加 |
销售服务费 |
0.5%/年,按理财产品净值逐日计提 |
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 |
0.2%/年,按理财产品净值逐日计提 |
投资管理费 |
年化收益率R=【(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提取投资管理费前产品净值-1)/ 1元】×365/投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成立日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0.75% 1. 当R≤0时,管理人不提取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 当0<R≤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0.6%/年的固定管理费,不提取业绩报酬,且提取管理费后保持本产品净值1元(含)以上 3. 当R>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0.6%/年的固定管理费,并提取扣费后R在业绩基准收益率以上的超额收益部分的20%为业绩报酬 |
赎回费 |
0.2%,从赎回资金中一次性收取 计算方法:赎回费=赎回份额×产品单位净值×0.2% |
理财产品止盈点 |
当产品净值触及1.30元时,工商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终止本产品,以便锁定收益。但由于理财产品财产变现期间市场可能发生波动,投资者所得收益以最终清算为准。 |
资金到账日 |
客户赎回或产品终止后第5个工作日 |
其他规定 |
认购期起始日至认购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不计入投资本金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二、投资对象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其中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占理财产品财产净值比例为70-100%,权益类投资工具占理财产品财产净值比例为0-30%。 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以及贷款类信托、票据类信托、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权益类投资工具包括股票、股票基金、封闭式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可分离债券中所含有的权证等。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投资者公告后可进行投资。 本理财产品通过委托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交易所市场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以及开放式基金等投资品种。单只投资品种的比例不能超过理财产品财产净值的10%(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三、投资管理团队 中国工商银行为本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投资顾问。
四、理财产品收益计算及分配 1. 理财产品净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净值/当期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系本产品赎回和到期分配的依据,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日后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2. 投资管理费 年化收益率R=【(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提取投资管理费前产品净值-1)/ 1元】×365/投资天数 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成立日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0.75% (1)当R≤0时,管理人不提取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当0<R≤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0.6%/年的固定管理费,不提取业绩报酬,且提取管理费后保持本产品净值1元(含)以上。 (3)当R>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人收取0.6%/年的固定管理费,并提取扣费后R在业绩基准收益率以上的超额收益部分的20%为业绩报酬。 3. 收益情景分析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 情景1:如果投资管理团队判断债券市场有较大投资机会、股票市场风险较大,则将理财产品财产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假设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实现收益率为6%,则理财产品费前收益率为6%,扣除销售服务费0.5%、保管及信托管理费0.2%,R=5.3%,业绩比较基准为4.89%,则管理人固定管理费实际为0.6%,业绩报酬为零,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1.0470元,客户到期具体金额为: 100,000×1.0470元=104,700元 情景2:如果投资管理团队判断债券市场有较大的投资机会,但同时股票市场也存在一定机会,则理财产品财产90%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10%投资权益类投资工具,假设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收益率为6%,权益类投资工具收益率为10%,则扣费前收益率为6.4%,扣除销售服务费0.5%、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0.2%后,R=5.7%,业绩比较基准为4.89%,则管理人固定管理费为0.6%,业绩报酬为0.04%,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1.0506元,则客户到期具体金额为: 100,000×1.0506=105,060元 情景3:如果投资管理团队判断股票市场见底或存在重大机会,则理财产品财产7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30%全部投资权益类投资工具,假设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收益率为6%,权益类投资工具收益率为30%,则扣费前收益率为13.2%,扣除销售服务费0.5%、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0.2%后,R=12.5%,业绩比较基准为4.89%,则管理人固定管理费为0.6%,业绩报酬为1.40%,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1.1050元,则客户到期具体金额为: 100,000×1.1050=110,500元 情景4:如果投资管理团队判断股票市场见底或存在机会,产品财产70%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30%投资权益类投资工具,但由于判断失误,假设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收益率为6%,但权益类投资工具收益率仍下跌15%,则扣费前收益率为-0.3%,扣除销售服务费0.5%、保管费和信托管理费0.2%后,R=-1%,业绩比较基准为4.89%,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均为零,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0.9900元,则客户到期具体金额为: 100,000×0.9900元=99,000元 情景5(最不利情景):理财产品到期前,要将所有投资品卖出变现,如出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均大幅下挫等情况,可能导致理财财产的本金和收益受到较大损失。 以上情景分析只作为参考依据,并没有穷尽所有投资情景,产品收益以实际投资情况为准。
五、赎回及到期支付 1. 产品终止 产品终止,中国工商银行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T+5)内将投资人实际可获分配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2. 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月第1个工作日客户可提交赎回申请。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每月第1个工作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赎回确认日为每个开放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如投资人按照约定期限申请提前终止,中国工商银行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实际可获分配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3. 巨额赎回 (1)认定:开放日,理财产品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可以根据产品当时的财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3)全额赎回:当我行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部分顺延赎回:当我行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我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5)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途径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暂停接受赎回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暂停赎回。
六、估值方法 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公式:股票的估值=((市价-成本价)/限售天数×已持有天数)+成本价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日终提供的价格和收益率曲线等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开放式基金根据当日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 5. 权证估值方法: (1)产品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如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七、信息公告 (一)产品成立公告 自产品份额正式发售之日起1个月内,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正式成立或本产品不能成立。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产品的运行等原因,则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能生效。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 产品净值公告 (1)产品每月开放日为当月第1个工作日(T日)。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在每个月最后1个工作日(T-1日),通过网站、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本月倒数第3个工作日(T-3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作为投资者赎回的参考依据;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T+2日),管理人通过网站、产品份额发售网点,披露当月开放日(T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作为客户的赎回依据。 (2)为了使投资者能及时了解产品的运作结果,理财产品成立后,在产品封闭期内,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本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2. 产品季度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度报告正文登载于产品管理人网站上。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1.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及产品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保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公告。 (1)终止产品; (2)转换产品运作方式; (3)更换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投资顾问; (4)产品认购期延长; (5)涉及产品管理业务、产品财产、产品保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6)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7)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8)投资管理费、产品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9)产品单位净值计价错误达产品单位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变更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11)产品暂停估值; (12)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产品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途径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3)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2. 澄清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产品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产品管理人或产品保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说明书、季度报告、产品财产净值公告、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保管人或/及产品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直接在产品管理人或/及产品保管人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八、风险揭示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投资者投资本期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和权益类投资工具。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财产面临市价下跌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客户无权随时终止该产品,若客户具有临时资金需求,封闭期过后每个月第1个工作日,可通过我行网点赎回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 3. 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开心用风险 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重要须知 1.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是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理财产品申请/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投资者保证理财资金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行为已获得相关授权(如需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在购买前详细咨询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专职人员。 4. 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亦不构成中国工商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5. 投资者如对工商银行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88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工商银行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6. 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所有。
十、特别提示 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客户应密切关注我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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